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 原告
-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被告
-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4行關於「附表二編號2至37」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3至3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