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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秀娥即宏海輪胎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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