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霖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