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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孫懋如及九旭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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