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湛昌運
- 被告
- 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孫懋如及九旭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