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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祥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盛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華事務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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