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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96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63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被   告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景■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就兩造契約終止原因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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