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96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63號
- 原 告
-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馨慧
- 訴訟代理人
- 魏群晅
- 被 告
-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景■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就兩造契約終止原因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