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5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陳君儀 被 告 張豐翔 浩瀚企業社即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05元,及被告張豐翔自民國110 年5 月21日起、被告浩瀚企業社即陳玉嬌自110 年5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 ├────┼────────────┼─────────┤ │第1 年 │7,880 ×0.369 ×( 4/12) │7,880-969=6,911 ││ │=969 │ │ ├────┴────────────┴─────────┤ │折舊後零件價值6,911 元,加計工資14,605元,共計21,516元│ │,原告僅請求20,705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