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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75號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張豐翔

      浩瀚企業社即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05元,及被告張豐翔自民國110 年5 月21日起、被告浩瀚企業社即陳玉嬌自110 年5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
├────┼────────────┼─────────┤
│第1 年  │7,880 ×0.369 ×( 4/12) │7,880-969=6,911   │
│        │=969                    │                  │
├────┴────────────┴─────────┤
│折舊後零件價值6,911 元,加計工資14,605元,共計21,516元│
│,原告僅請求20,705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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