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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周仕弘

  • 當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欣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6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泰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湘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74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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