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19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196號

原告
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李欣樵
被告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916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