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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29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93號

原告
劉濤
被告
音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安裝汽車導航與環景系統費用計新臺幣19,990元,而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表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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