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2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93號
- 原告
- 劉濤
- 被告
- 音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安裝汽車導航與環景系統費用計新臺幣19,990元,而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表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