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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3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38號

原告
八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焜
訴訟代理人
郭若絹
被告
王興達即夏一跳榕樹下綿綿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2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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