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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博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

原告
程心妍
被告
西敏藝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就價金給付、返還之債務並未定有履行地,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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