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
- 原告
- 程心妍
- 被告
- 西敏藝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懿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就價金給付、返還之債務並未定有履行地,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