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18號
- 原告
- 邱鼎翔
- 被告
- 日瓏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豐安
- 被告
- 伯樂駒車業
- 法定代理人
- 蕭麒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泰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且原告於起訴狀中亦陳明於民國109 年6月3 日於伯樂駒車業支付訂金購買車輛,又伯樂駒車業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五段457 號,足見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亦於新北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