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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428號

原告
達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民
被告
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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