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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原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兆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據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雖以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惟未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於具狀人欄位亦非以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具狀人,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附以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應署名於起訴狀正本具狀人欄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據為何,請一併於上開書狀中補正,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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