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60號原 告 方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罡全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稱其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委託被告進行貨運配送,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之客戶,然經原告客戶表示商品毀損,據此提起本件訴訟欲向被告主張商品價值及運費等語,然觀諸卷內事證無從得知侵權行為地(亦即商品在運送過程之何地點遭毀損),而被告公司登記地為台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