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60號
- 原告
- 方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罡全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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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稱其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委託被告進行貨運配送,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之客戶,然經原告客戶表示商品毀損,據此提起本件訴訟欲向被告主張商品價值及運費等語,然觀諸卷內事證無從得知侵權行為地(亦即商品在運送過程之何地點遭毀損),而被告公司登記地為台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