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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原告
貝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昕憓
訴訟代理人
張家華
訴訟代理人
徐筱晴
被告
陳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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