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803號原 告 貝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昕憓 訴訟代理人 張家華 徐筱晴 被 告 陳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