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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91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915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告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朝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338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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