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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建簡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建簡字第10號

原告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慰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宴美食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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