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建簡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建簡字第10號
- 原告
-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慰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宴美食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