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賀東光
- 原告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鄭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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