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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張博鈞

  • 當事人
    宋玉霜三硯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83號 原 告 宋玉霜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三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婷 訴訟代理人 盧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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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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