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86號
- 原告
- 王明璿
- 訴訟代理人
- 柳慧謙律師
- 被告
-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魁
潘小珠
林致印
林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