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君炎、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瑀、陳朝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君炎 訴訟代理人 陳俊禎 被 告 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瑀 被 告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