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03號
- 原告
- 林棋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秀娥即宏海輪胎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應補繳3,0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