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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29號

原告
徐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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