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29號
- 原告
- 徐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