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14號原 告 竑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皇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 告 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玲 被 告 陳聖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份 一、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清算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及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經廢止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倘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章程亦未規定解散後之清算人,自應由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經查,被告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林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為廢止登記乙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8 年7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0836124900 號函附卷可稽,且本院依職權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亦查無被告昌林公司有選派清算人之事實,依上開規定,應以被告全體董事即王本玲1 人為被告昌林公司之清算人及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變更第1 項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47頁)。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三、被告昌林公司、陳聖全(以下合稱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然屆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6 釐,票據法第5 條、第121 條、第124 條準用第2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就勝訴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 ┌─┬───────┬───────┬───────┬─────┐ │編│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發票人 │票面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1 │108 年2 月20日│108 年2 月20日│昌林投資顧問股│1,000萬元 │ │ │ │ │份有限公司、陳│ │ │ │ │ │聖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