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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4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40號

原告
安溙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沅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籃月燕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新臺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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