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原 告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雙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委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而視為起訴,即應依一般訴訟程序認定法院之管轄。參之系爭合約書第9 條約定,任何就系爭合約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