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 原 告
-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甄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君律師
- 被 告
- 雙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委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而視為起訴,即應依一般訴訟程序認定法院之管轄。參之系爭合約書第9 條約定,任何就系爭合約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