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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雙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委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而視為起訴,即應依一般訴訟程序認定法院之管轄。參之系爭合約書第9 條約定,任何就系爭合約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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