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65號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訴訟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