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80號原 告 大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林 訴訟代理人 高永隆 陳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