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龍營造有限公司、王森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