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9號
- 原告
-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聖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