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宗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 抗 告 人 陳宗鍵 陳鳳隣 相 對 人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訴訟代理人 劉祥榮 相 對 人 梁祐榮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其就被繼承人陳宗程之遺產已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168條規定: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查抗告人為被告陳宗程之哥哥及姊姊,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然抗告人已拋棄繼承,亦有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桃院增家豪111年度司繼字第1851號函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是原裁定命抗告人承受被 告陳宗程之訴訟,即有違誤。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