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94號
- 原告
- 黃廷宇
- 被告
- 陳永順即呈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且兩造亦約定於新北市三重區取貨付款,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