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24號
- 原告
- 玉山國際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惠丹
- 訴訟代理人
- 盧芳儀
- 被告
- 宋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壢簡字第16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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