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源晟機車行即古子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 被 告 源晟機車行即古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53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