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源晟機車行即古子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 被 告 源晟機車行即古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53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涵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