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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
被告
源晟機車行即古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53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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