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58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權
- 被告
- 源晟機車行即古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53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