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 原告
-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學宏
- 被告
-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97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3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認諾(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5、6行),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發票人 1 734,336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28,3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6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