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林清波、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水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原 告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學宏 被 告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97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3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認諾(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5、6行),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發票人 1 734,336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28,3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1,672元 109年5月12日 AI0000000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