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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方楷烽

  • 當事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9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旺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則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調解庭時已當庭諭知原告於庭後2 週內閱卷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原告未能查報相關資料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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