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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原告
李○○
法定代理人
孫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祥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事項應與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李○○係民國90年8月生(見個人資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為及代受訴訟行為,然原告李○○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全部法定代理人(即原告李○○之父母),於法尚有未合。

㈡本件原告請求範圍尚包含車損部分,惟此部分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損害(刑法不罰過失毀損部分),非為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即無免徵裁判費之問題,而應補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本件原告所主張受損之車輛並非登記於原告名下,請敘明請求車輛損害賠償之理由及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㈢本件被告瑞奇食品加工廠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商號而無當事人能力,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當事人之記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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