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對被告何淑嫻、鍾碧華送達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