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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原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對被告何淑嫻、鍾碧華送達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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