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 原告
-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懿宏律師
- 被告
-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對被告何淑嫻、鍾碧華送達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