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張芳瑜、如附表一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4行關於「附表二編號2至37」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3至3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