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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4行關於「附表二編號2至37」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3至3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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