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至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庚發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391,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