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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至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庚發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391,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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