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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37號

原告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紫涵
訴訟代理人
唐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7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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