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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原告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紫涵
被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仁武區,亦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均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而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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