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霖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