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孫懋如及九旭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