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玲婉、艾斯博有限公司、黃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張玲婉 被 告 艾斯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華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因車禍前往聯新醫院就醫,因骨折故自費於手腕處植入被告所生產之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鎖定加壓骨板橈骨2.4系列(物料編號:16AG0003號,下稱系爭骨板),後於新聞得知系爭骨板係違法生產,且原告植入系爭骨板處至今仍會疼痛,故請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1,879元、精神慰撫金118,121元等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疼痛與系爭骨板無關,應是當初傷勢及原告本身年齡所致,故原告之損害與系爭骨板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所受之損害與被告所生產之系爭骨板有因果關係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一)原告之疼痛與被告所生產之系爭骨板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二)若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之疼痛與被告所生產之系爭骨板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否認有故意或過失,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 參照)。準此,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賠償義務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且上開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須與他人之損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應對其損害負賠償之責,則自應由原告先舉證證明被告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與其所受之損害具有因果關係甚明。 2.經查,被告委託製造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之主製造廠即訴外人仕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涉違反藥事法第57條第2項 及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63條第1項及第2項、第85條第3款、第99條第2項及第106條第1項規定,經 衛生福利部撤銷其藥物製造許可,故被告持有之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許可證,亦因受託製造廠商之藥物製造許可經撤銷失所附麗,故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6日撤銷被告喜維克骨 釘骨板系統108年7月18日核定之同意製造廠變更及展延處分,嗣被告提出訴願遭駁回,現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此有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6日衛授食字第1100029543號函及附件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50頁)。又原告於108年8月28日因車禍骨折至聯新醫院就醫,因骨折於同日同意植入系爭骨板,事後曾因系爭骨板就醫,此有聯新國際醫院110年10月28日聯新 醫字第202110057號函及所附之病歷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55至125頁)。復原告雖有植入系爭骨板,然系爭骨板是否係於被告遭撤銷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之同意製造廠變更製造廠及展延處分後所生產,已有疑義,經本院調閱原告之病歷資料,亦查無相關資料可資證明原告確實有使用違法生產之喜維克骨釘骨板系統,本院自無從認定原告所使用之系爭骨板是否具因違法生產而有瑕疵,並造成原告損害之可能。再者,原告本係因為車禍事故受有骨折之傷害,其現有之疼痛,究係因其原本車禍所受之傷害所致,抑或是系爭骨板具有瑕疵所致,就此原告僅陳稱,我推測我有使用到違法生產的骨釘骨板,但我實際上並不知道等語,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認,難認原告就此已盡其舉證之責,本院自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綜上,原告既未就系爭骨板具有瑕疵,及其手腕疼痛與系爭骨板之瑕疵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乙情舉證以實其說,則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侵權行為責任,依首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難論有據,並不可採。 (二)被告既毋庸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自無探究賠償金額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