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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8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21號

原告
宏華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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