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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 原告
    朝敏果菜批發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75號原   告 朝敏果菜批發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訴訟代理人 陳宇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捌度么餐飲企業即李可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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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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